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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靈丹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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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十一月 01, 2013 5:53 am

人們往往將解決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寄托與指望,全部或大部集中於建立法制社會與完善法制建設上,這其實是個誤解,因為法,不是萬能的,它的針對性很強,在維持秩序、方便統治方面,法制或許能夠發揮很大作用,假如追求的是和諧與興盛的時代,則越是酷刑厲法,越是背離目標。中國古代賢哲大力推崇的仁治思想,即主張緩刑法而重仁德,據《新唐書卷五十六·刑法志》:“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水泥库防腐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使唐貞觀時代成為天下之至盛,不可不說他的仁政思想起瞭不可忽略的作用。仁愛思想是基於人的基本屬性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統治策略,正因為它是基於人的本性,所以容易被普遍接受,百姓甘願被統治,而毫無怨懟情緒。但是這種國傢的治理方式受到一個嚴重的限制,它要求統治者必須具備大公無私的以天下為公的情懷,這,在許多情況下是很難做到的。所以,中國歷史雖然有五千年之久,真正的仁治時期卻少而又少。不是說真的難以做到,而是難以遇見那樣的“明君”而已。 我們現在極力推崇與宣揚秦帝國的成功實踐,即重刑法的法傢思想的實踐,沒有能夠延續大秦帝國的命運,隻維持瞭短短的數十年便轟然倒塌,同樣可以歸咎於它的嚴酷地下车库堵漏的刑法。其成也法、其敗也法,何以如此?這就是法治的局限。法治治的是誰?如果單單是為治老百姓而立,為瞭穩固自己的政權,那麼再嚴厲的刑法所起的作用也不是永遠牢固的,因為沒有人民的基礎。法,必須出自人民,然後可能用於人民。反之,如果單純為瞭統治人民,維護統治者的單方面利益,將會引起人民對法的對抗。自大秦以後,中國歷朝歷代都施行法治,但是,沒有一個朝代能夠維持超過300年,每個朝代的興盛時期不過數十年而已,不是輕忽瞭法,而是法已經不再能夠發揮它的作用。受法凌虐的人民已經視法為糞土,並敢於以身試法,這個法其實已經走上末路。 法制社會的前提,必須是這個法符合當時、當地人民的基本利益訴求,法的修改與更新也必須依此為基礎,否則,任何法不可維持很久,以法制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也就隻能是一铁塔维护相情願。而要做到基本符合人民基本利益訴求的法治體系的建設,不可能離開人民的民主制度。可以這樣說,沒有民主的法制是沒有生命力的法制。中央有一份刊物,名稱即為<民主與法制&gt,可見二者的不可分割。將法制與民主並提,不僅顯示它的強烈的階級性,更是為瞭始終保持法的人民性與因此而產生的人民對法的接受性。 不能否認,中國的民主體制還是不夠完善和並不完全盡人意的,社會矛盾激化和激進行為的頻出,不是說我們的法制沒有加強,恰恰說明現有的法治制度不夠人民化,缺乏民主體制的有力配合與支持。近期〈鳳凰網〉發表瞭一個專欄:“拿什麼消解‘怨氣’”,裡面有些觀點說的還比較中肯,如:“《人民日報》最近接連發文,希望為政者能夠傾聽‘沉沒的聲音’。一方面,有些聲水泥库疏通音被淹沒在強大的聲場之中,難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有些聲音是‘說也白說’。聽見與被人聽見,本是‘社會人’的基本訴求;說話與聽人說話,更是現代文明的基本共識。當表達權已成為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重視這些聲音,是協調利益關系、理順社會心態的起點。在一個有13億人口、正經歷急劇社會轉型的國傢,廣大群眾的聲音被聆聽、被重視,尤為重要。不可傾訴、不被傾聽、不能解決,如果不主動‘打撈’,太多聲音沉沒,難免淤塞社會心態,導致矛盾激化”。而如何造成這種“聲音沉沒”,不正是民主體制不健全的具體體現嗎?正由於此,加強民主建設是當前的當務之急,萬不可當作兒戲。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遲遲跟不上經濟改革的步伐,許多矛盾就是在這烟囱外壁防腐種差距中集中體現。僅僅強調法制建設而人為地忽視民主建設,有可能使我國的法制成為專制的法制而遠離人民,步入秦法的後轍。 那種將民主統統硬性劃歸西方資產階級范疇的認識是十分危險的,現在甚至出現什麼“公民社會”是個“陷阱”的莫名其妙的說法,而故意忽略中國***革命之初的基本民主的訴求。將民主視為“反動”的代名詞,使人人遠民主而言、遠民主而行,這是極度反常的社會現象,不能不令人深思。人為地醜化、妖魔化和敵對化民主,極有可能使人民與民主漸行漸遠,最終不知道民主為何物,這樣的結果將會怎樣?隻有天知道。但是不論如何,法制還是不能夠與民主嚴格分割,強行分割的後果,就是法,不再能夠起到社會規范的作用,形同虛設。人們能夠期望這樣的法制促成社會的安泰與和諧嗎? 在談民主而色變南京托福培训机构的今天,加強法制隻能滿足治安之短暫需求,欲達到長久興盛、和諧共存,距離很遠。正如那個專欄裡所說,:“總有一天,我們的政治傢會明白,加強警察和武警,不如加強國傢律師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律師的作用。用高壓方式維穩,不如高度重視國傢律師隊伍建設(不是控制),依靠律師來梳理社會矛盾,讓人民的訴求理性地表達出來”。律師,是個中性的概念,他不偏向哪一方,而且不受意識形態的嚴密控制,歷來是民主社會的中堅力量。他的充分發揮作用,隻有健全的民主體制可以完成。“江平先生說,律師興則國傢興。對於國傢來說,法治興則國傢穩。讓更多的律師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參與梳理社會公共事件,無論對執政黨,還是政府、百姓,都是幸事。這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由之路”。其實,說到底,歸根結底仍然是:法治必須結合民主體制,否則,法制將會淪為單純的統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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