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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於醫患雙方利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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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十一月 01, 2013 8:52 am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的解決有瞭法律依據。醫療糾紛,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敏感性。醫、患雙方利益的爭奪便反映到瞭舉證的形式中。本文就舉證雙方的利弊進行探討,力求梳理出大概的輪廓。 【主題詞】舉證責任倒置醫患利弊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後果。它的基本含意顯示為: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海口水泥库清库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就是說,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主張事實進行辯論不能空口無憑,而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誰主張什麼誰就應該證明什麼。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锅炉新建烟筒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1】這便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確定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作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 一、雙方對舉證的認知 【一】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資格準入 1、醫療機構 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佈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Sad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污水池堵漏 執業醫師 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1998年6月26日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佈,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防腐地坪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執業護士 經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發佈,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護士條例》規定:第七條 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Sad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堵漏工程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二】醫療機構采取的預防措施 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及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患者對醫療效果及醫療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自然,醫療糾紛成為瞭社會關註的熱點之一,其訴訟案件也呈逐步上升的態勢。 2002年4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將醫患雙方的利益之爭擺上瞭桌面。 由於醫療機構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為瞭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醫療機構均制定瞭極其詳盡的各種實施細則,各類操作規范,去防范、規避風險。醫學學強烈的專業性和術語結構的晦澀難懂,也形成瞭一種天然的屏障。然而,患者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對醫學的認知度也逐步放大,單憑專業術語是不能應對越來越多的患者要求和疑惑,那麼,勢必對病歷極其醫學檔案資料進行嚴格、科學、規范的管理。 第一、加強醫院管理及醫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水平,杜絕產生醫療糾紛的根源。對患者采取的處置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必須符合醫療法規、行業規范、專業技術要求或通行的醫療理論。也即“通行的醫學規范”。 第二、規范病歷書寫,強化病歷管理。各種簽字同意書、告知書等次第出現。每一次危機的過去,便是新的簽字同意書的萌發。 第三、具有潛在的醫療糾紛時,很快在內部達成共識。施工缝防水堵漏這點,是對患者的極大不公,也是法律的重要盲點。 醫療行為不同於市場交易行為,沒有對等性,其風險不可預見。醫療失敗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醫療風險造成,其次才是醫療過失。囿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的限制,醫療機構不可能將每一個患者都治愈出院。患者能否治愈首先看其得的是什麼病,而在相同病癥中,病人之間的個體差異又具有相當大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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